人大文件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4-08-28 作者: 阅读次数:
【文字 大 中 小】【关闭窗口】保护视力色:
宁波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文件
关于《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宁波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杭州湾新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宁波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2013年立法调研项目,2014年正式列入常委会立法制定项目。为了制定好本《条例》,2011年5月、2013年9月,由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牵头,会同市人大法制委、市政府法制办、杭州湾新区管委会等部门,先后赴重庆、成都、广州、珠海等地进行了考察,重点就新区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和具体职责、新区开发、建设管理的体制机制等问题进行探讨,借鉴外地开发区立法经验和做法。2013年9月、2014年2月,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先后两次听取了杭州湾新区立法起草情况介绍并参与了市政府法制办在慈溪和市级有关部门的立法调研座谈会。期间,会同市人大法制委、市政府法制办,就《条例(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进行研究沟通。7月31日,市政府召开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8月14日,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宁波杭州湾新区自2010年初成立以来,开发建设逐步由单一产业功能向产城联动转变,新区经济发展加速,产业布局扩大,人口集聚加快,城市管理尤其是社会管理压力日益凸显。随着开发建设的不断推进,新区在行政管理体制、社会管理体制、产业导向、基层行政管理、城乡一体化发展等方面面临着许多法律难题。2011年,市政府出台实施了《宁波杭州湾新区管理办法》,尽管对相关问题做出了规定,但是由于受市政府规章立法权限的限制,新区管委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只是受委托的行政执法主体,不是完全的行政执法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使执法权。在实施委托过程中,还存在着委托不明确、委托事项不到位等问题。新区引进的外商投资企业比较多,对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比较高,使新区在依法行政工作方面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风险。为解决这些问题,迫切需要以地方性法规授权的形式确立新区管委会及其所属机构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行政管理权限,以提高新区行政管理效率,将行政管理体制和各种创新机制法定化。《条例》的制定,有利于明确新区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和具体职责、权限,有利于理顺新区与所在地政府的关系,有利于新区建立稳定的法制投资环境,提升新区综合竞争力。我们认为,制定《条例》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关于《条例(草案)》总的看法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议中认为,《条例(草案)》经过较长时间的调研和论证,有政府的《宁波杭州湾新区管理办法》作为基础,又有市内外开发区成功的立法经验作为借鉴,《条例(草案)》严格按照《关于加快开发建设宁波杭州湾新区的决定》,充分体现了“三不变、二独立”的原则,综合考虑了杭州湾新区的历史形成和现实情况,妥善处理了杭州湾新区和慈溪市的利益关系,明确了新区管理体制、新区土地开发利用、产业促进和保障、社会治理等规定,内容基本可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建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