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二期

要保护好职务犯罪举报人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6-05-26 作者: 朱泽军 阅读次数:

【文字 】【关闭窗口】保护视力色:

  因举报单位领导而被转岗、扣发奖金该怎么办?相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对举报人保护不力该如何追责?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对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让举报人能够更加放心、积极举报职务犯罪。

  近年来,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各级司法机关高度注重依靠群众力量查办各类犯罪案件,重视和尊重人民群众举报权利,充分调动和保护人民群众举报积极性。由于目前职务犯罪举报人保护、奖励制度都仍存诸多亟待完善的问题,有的被举报人滥用职权,采用各种手段打压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一些举报人及其亲属人身、财产安全遭受了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不少举报人因为畏惧害怕而无奈放弃举报;举报人在举报了各类违法犯罪案件,或向司法机关提供了相应线索之后,最终却流汗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并不在个别。我国相关法律虽明确规定,“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屡有举报人遭到报复打击事件,较为典型的例子有:辽宁省大连市服装厂工人李乾东举报厂长王国盛经济犯罪被泄露,王雇人在光天化日之下将李绑架;又如河南省平顶山市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长河,雇佣杀手多次谋害举报人吕静,造成吕静重伤、吕妻死亡等等,这些案例至少表明相关部门对举报的保密工作和对举报人及其亲属保护的力度还远远不够。

  我们究竟应该用什么来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呢?办法只有一个: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针对职务犯罪举报人保护状况不容乐观的现实,于近日联合下发了《规定》。它在继续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职务犯罪同时,在保护、奖励举报人的各个环节方面皆明确了严格的保密措施,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的几类保护措施,明确规定“隐性报复”等报复情形,明确奖励条件,提高奖励标准。可以相信,举报作为一项特殊的反腐利器,随着《规定》的出台和保护举报人相关法律法规不断规范与完善,人民群众对各类违法犯罪的举报热情将会更加高涨,举报人流汗流血又流泪的非正常现象一定会大大减少。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