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草案审议

关于《宁波市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6-09-01 作者: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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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文件

关于《宁波市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宁波市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若干规定》和《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于2016年7月22日召开了全体会议,在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再生能源法》等有关上位法的基础上,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宁波市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合宪性、合法性、必要性、时代性、可行性及有关重点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审议。现将初审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这一地方性法规很有必要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应对气候变化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宁波濒海,属北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南部具向中亚热带过渡的特征,冬季主要受西风带冷空气控制;夏季则受副热带高压产生的 台风和西南气流影响,多异常天气。总之,宁波气候资源丰富,开发利用的潜力大,有效保护的压力也大。

  近年来,我市在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如利用气候资源大力发展设施农业,风电场建设已开始起步,小型光伏发电系统在一些领域得到应用,空中云水资源的开发成效明显,并在进一步推动我市渔业和旅游业及带动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等作出了积极的努力。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生产生活对气候及其变化的敏感性、依赖性日益增强,人类活动对气候的影响也日益加大。这几年,宁波高温、台风、洪涝等极端气候的灾害频发,生态环境受到一定影响;在一些城镇、工业园区等规划和建设中,由于没有充分考虑气候资源环境,使有的项目建成后影响了气候、破坏了生态。

  委员会认为,对宁波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进行立法,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有利于积极适应气候变暖,保护气候资源,保障我市海洋和山水生态环境修复工程的顺利实施,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有利于规范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助力宁波绿色崛起。因此,制定宁波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十分必要。

  二、《条例(草案)》基础工作比较扎实

  在立法调研和草案文本草拟过程中,委员会提前介入,全程参与,较好体现了地方立法人大的主导作用。从立法基础工作看,有三个特点:

  一是立法调研充分。宁波市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是市人大常委会“十二五”立法项目库确定的立法项目之一,从2012年开始,委员会会同政府有关部门,通过连续四年的滚动调研,从法律、气象、行政管理等专业,以及政府、部门和社会等不同角度,充分论证了立法的必要性,并对气候资源保护利用监督的责任分解、经济社会和城市的规划建设中气候资源利用、气候资源容量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及有关法律责任细化等方面,都作了充分的调查和论证。

  二是沟通协调到位。常委会将这一工作列入今年一类立法项目后,委员会与法工委一起,建立“双向沟通对接”工作机制。对政府有关活动,委员会做到三个提前介入:提前介入有关问题的研究,提前介入政府部门的有关协调工作,提前介入文本的起草工作。同时,委员会的有关活动邀请部门相关人员参加。如在县区征求意见时,邀请部门相关人员参加,听取市人大代表、社会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委员会全体会议初步审议时,邀请部门相关人员列席,听取委员会各位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设置法条慎重。《条例(草案)》六章、三十八条,在较好把握了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创新性、操作性和实效性相统一的基础上,依照上位法的精神、原则,对上位法的实施问题作进一步的细化和具体化,具体的规定与上位法相吻合。同时,委员会在征求意见中,会同气象部门,专门向常委会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作了汇报,就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定位、气候可行性论证范围与程序、政府部门职责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三、立法中的相关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委员会认为,这个《条例(草案)》框架合理,切合我市实际,在吸收各地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内容更加充实,规定更加成熟,具有不少创新亮点,在具有指导性的同时,不失操作性。考虑到在这一法规的立法过程,委员会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具体意见已经在文本草拟过程中及时反馈,并得到有效吸纳,《条例(草案)》成熟,建议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认为,与立法相关的有关问题还需要作进一步研究:

  1.开发与保护的处理问题。坚持统筹原则,实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并重,做到在有效保护中加以开发利用,在开发利用中加以有效保护。当两者出现矛盾时,要将保护挺在前面,体现保护优先的原则。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应对我市资源环境约束不断加剧的挑战,必须使经济和社会发展建立在资源能支撑、环境可容纳、生态受保护的基础上。在利用方面,要有序、有度、有效。对已经有成功经验的,如利用气候资源发展设施农业,要加快发展步伐。对尚处于探索的,如风能项目在四明山区域和重要的水源地的规划和建设,则要慎重稳妥。所以,《条例(草案)》有些法条要进一步论证。

  2.可行性论证的操作问题。在全球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近年来宁波各种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呈多发重发态势,重大气象灾害影响越来越严重,一些城市出现洪涝,有些工程建设遭受自然灾害影响。在开展城市规划、重点工程建设和有关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中,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是必要的。一方面,通过分析、评估或者预测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气候条件适宜性、自然灾害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环境产生的影响,有效避免或者减轻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遭受气候灾害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有利于从促进城镇、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合理均衡的角度,避免建设规划不当对气候资源环境造成破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投资浪费。但在具体操作中,政府要研究具体规范化的工作程序,加强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法制化建设。

  3.有关内容的宣传问题。由于这个法规专业性强,但涉及面广,如果没有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立法后的实施也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建议在本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之后,有关负责同志可以就《条例(草案)》的重点问题,通过新闻媒体,大面积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各舆论宣传部门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广泛宣传立法的必要性和破坏气候资源的社会危害。在条例颁布之后,各有关部门也要利用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深入宣传条例,使之家喻户晓。全市各级组织,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贯彻执行条例,在全市造成一个良好的执法、守法环境。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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