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后评估

关于《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立法后评估情况的报告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7-12-28 作者: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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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立法后评估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工作安排,法工委会同内司工委开展了对《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的立法后评估。现将评估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立法后评估的基本情况

我市是国内较早对殡葬管理进行地方立法的城市。2002年7月26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年10月31日,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立法后评估工作采用了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评估和社会公众参与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委托了市法学会开展专业评估,并出具立法后评估报告。今年4月,法工委、内司工委、市民政局和市法学会对立法后评估的调研重点、调研方案等事项进行了对接。其后,法工委与市法学会签订委托评估协议,明确了评估的原则目的、程序方法、评估效果以及实施评估期限等,5月,法工委发出《关于开展<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正式启动立法后评估工作。同时,在市人大网站开设专栏,在宁波人大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出通告,公开、广泛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对《条例》实施情况和条款内容的意见,并通过人大代表履职信息平台发送通知,向全体市人大代表征求评估意见和建议。5月中旬开始,市民政局组织了本系统的《条例》实施情况评估工作。市法学会成立了评估小组,在法工委、内司工委和有关方面支持、协助下,采用问卷调查、查询档案、专题座谈、专项论证、实地走访等多种评估方式,深入市和区县(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街道),开展了全面、深入的调研。8月,市法学会向法工委提交了立法后评估报告。法工委根据有关方面提出的评估意见和建议,对评估报告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完善的要求,并于12月8日将评估报告提交市人大法制委全体会议讨论,会后,根据法制委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报告又作了适当修改。12月中旬召开的常委会主任会议对该评估报告进行了讨论,现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书面审议。(修改后的第三方评估报告附后)

二、法工委关于立法后评估的意见

法工委对第三方立法后评估报告进行了研究,并征询了市民政局的意见。我们认为,《条例》的实施推进了我市殡葬管理水平,使殡葬改革得以深化,有效的保护了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条例》制定后,建设了一批殡葬设施,有效的推进了我市殡葬信息化建设,殡仪馆规范化建设和民主评议行风建设得到加强,殡葬专项整治行动成效显著,公墓升级得到各界认可,同时公墓绿化行动成效突出,海葬工作也得到稳步推进,生态墓地和骨灰存放处建设取得新进展。但《条例》在实施中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情况、问题需要解决,如《条例》本身与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尚需衔接、服务理念体现不够充分、殡葬基础设施范围较窄、部分条款和概念不够清晰等问题,此外,宣传力度相对不足、执法力度有待加强、日常监管存在缺位、相关部门缺乏统一协调等问题,阻碍了殡葬管理改革水平的提升。自2003年《条例》实施以后,国家出台了新的法律,《城乡规划法》与《行政强制法》分别规范了公墓规划和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设置,但《条例》至今尚未做相应修改,出现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地方。因此,建议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实际,结合《条例》配套政策文件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情况,吸收外地立法经验,针对评估报告中遇到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适时开展进一步调研论证,就法规修改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和重要问题的立法解决方案提出进一步的系统性、权威性意见,为《条例》的修改工作营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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