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后评估

关于《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立法后评估情况的报告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7-12-28 作者: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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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立法后评估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工作安排,法工委会同城建环资工委开展了对《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立法后评估。现将评估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立法后评估的基本情况

《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10月28日经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市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的基础性法规。《条例》自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尤其对于促进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水平、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全面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乡规划理念的不断更新,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部分修改以及去年我市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条例》的部分内容已经无法适应当前城乡规划工作实践。为此,2017年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条例》进行立法后评估,通过对《条例》实施绩效和存在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调研,系统梳理《条例》存在的与客观形势发展变化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条款内容,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和修改《条例》的对策意见和建议,为下一步启动立法修改程序提供参考依据。

2017年5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市级各部门和单位、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立法咨询专家等发出《关于开展〈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正式启动立法后评估工作。评估工作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评估、法规实施主管部门自查评估和社会公众参与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签订委托评估协议,委托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法政学院开展专业评估,明确了评估的原则、目的、程序和方法等,同时,在\bt365官网开设立法后评估专栏,广泛征集公众和社会各界对《条例》实施以及立法质量的意见和建议。第三方评估机构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法政学院在法工委、城建环资工委和有关方面的支持和帮助下,采用文献查阅、专题座谈、专项论证、调查问卷、实地走访等多种调研方式,深入市和区县(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街道)和社区(村)等基层组织,广泛听取和征集各方面意见。期间,还分别赴鄞州、海曙、慈溪等地进行实地专访座谈,深入了解《条例》的具体实施情况,认真听取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立法联系点、基层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市规划局也在本市规划系统内开展了广泛、深入的评估调研活动,并于7月底将自查评估报告报送法工委。在此基础上,9月上旬,第三方评估机构向法工委提交了立法后评估报告。法工委根据有关方面提出的评估意见和建议,对评估报告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完善的要求,并于12月8 日将修改后的评估报告提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会后,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报告又作了适当修改。12月中旬召开的常委会主任会议对该评估报告进行了讨论,现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书面审议。(修改后的第三方评估报告附后)

二、法工委关于立法后评估的意见

根据第三方立法后评估报告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法工委认为,《条例》设置的各项制度整体上比较科学,合理,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编制、实施、修改、监督等方面提供了较为全面的制度保障,实现了立法的预期目的。有关部门对《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也比较到位,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应调整和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乡规划理念不断更新,城乡规划工作深化改革,城乡规划实践中暴露出的“多规”冲突、权责不清、执法困难等问题,使得《条例》部分制度设计与现实要求不相适应,有待修改与完善,以便充分发挥立法对城乡规划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因此,建议将《条例》的修改列入2018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调研项目,针对评估报告中提出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进一步调研论证,就法规修改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和重要问题的立法解决方案以及启动正式立法程序等提出进一步的系统性、权威性意见,保障法规修改的质量和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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