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报报告

关于《宁波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和《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7-12-28 作者: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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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和《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德良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会议于26日上午分别对《宁波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和《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委员们认为,总体上看,两个草案修改稿根据委员、市人大代表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所作的修改,较好地反映了实际情况和需要,内容已经比较成熟。委员们在审议中也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员会于26日中午召开会议,研究了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的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宁波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和《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的议案(草案)》。现将研究和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宁波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一)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二款对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小区,配套设置广播电视设施作了规定。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考虑到有的住宅小区包含办公、商业用房,同时考虑到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的需要,建议作适当修改。(草案表决稿第七条第二款)

(二)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非公有资本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等节目的制作。”有的委员建议将“非公有资本”修改为“各类社会资本”,考虑到《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规定》(国发〔2005〕10号)已有相关表述,建议不作修改。(草案表决稿第十六条第二款)

(三)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结合《关于制定宁波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建议增加“免费提供基本型机顶盒”的有关内容。(草案表决稿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四)有的委员建议增加规定有关 “三网融合”的内容。考虑到目前国家正在推进“三网融合”相关改革,有关政策还在探索中。因此,建议不作修改。

二、关于《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

(一)草案修改稿第三条对居家养老服务定义和具体内容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居家养老服务中的生活照料服务还应该包括助行;有的委员提出,临终关怀非常重要,建议恢复。经研究,建议增加相关内容。(草案第三条)

(二)草案修改稿第八条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作了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是否涉及行政许可。经研究,服务机构等级评定主要是对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作评估,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第八条第一款)

(三)草案修改稿第九条对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职责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居(村)民委员会从事了大量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建议增加相关工作人员。经研究,考虑到居(村)民委员会为自治性组织,人员编制不属于公务人员,法规对此不宜作规定,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对相关表述作修改。(草案第九条)

(四)草案修改稿第十条对志愿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作了规定。有的委员建议增加志愿者权利的规定。经研究,《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已经对志愿者权利作了规定,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第十条)

(五)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第二款对已建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标准作了规定。有的委员建议明确不足百户已建成小区的最低配建标准。经研究,已建成住宅小区居家养老用房配建是以社区为单位统筹配建的,建议不作修改。(草案第十三条)

(六)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建设、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有的委员提出,草案对配置作了不同的表述,建议统一。经研究,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第十四条第一款)

(七)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规定,农村养老服务用房,根据房屋建设用地权属、建设主体等确定所有权和管理权。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所有权不宜在地方性法规中加以规定。经研究,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第十五条)

(八)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对评估制度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该条款规定与第三十四条规定存在重复,建议修改。经研究,本条规定的评估主要对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进行评估,第三十四条则是对居家服务用房、绩效、社会满意度等内容进行全面评估,侧重点有所不同,建议根据委员的意见作进一步明确。(草案第二十三条)

(九)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对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也要鼓励高等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经研究,建议增加相关内容。(草案第三十一条)

(十)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对企业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作了规定。有的委员提出,目前平台建设比较红火,也要做好规范工作。经研究,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第三十三条)

(十一)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对居家养老服务标准规范作了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地方标准的制定权限在省级,建议修改。经研究,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第三十五条)

(十二)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对成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作了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国家已对企业和社会组织的设立作了明确规定,建议草案不要作表述。经研究,建议作相应修改。(草案第三十六条)

(十三)草案修改稿第五章对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有的委员建议增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经研究,按照立法规范,已经设立了总括条款作统一规定,建议不作修改。(草案第三十九条)

(十四)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条对未按照设计方案配套建设和改变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用途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城乡规划法已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草案不要作规定。经研究,建议删去相关内容。(草案第四十二条)

此外,根据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的意见,还对两个草案修改稿的个别条文的文字表述和条文顺序作了适当修改。

《宁波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和《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的议案(草案)》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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