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7-06-22 作者: 阅读次数:
【文字 大 中 小】【关闭窗口】保护视力色:
关于《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管局)局长 郑一平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现行《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1992年1月18日起施行的。1996年3月、2003年9月、2005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对现行条例的部分内容进行3次修改。条例施行25年来,我市城市绿化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2002年被评为国家级园林城市。截止2016年底,市区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9.8%,绿地率36.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1.4平方米。与2006年相比,绿化覆盖率、绿地率分别提高了6%以上,但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下降了1.7%。各县(市)城区的绿化指标及其趋势与市本级基本相近。但是,对照建设部对全国34个重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统计表,我市城市绿化水平排位第29位,相比杭州、深圳等城市,相比国家级生态园林城市的各项绿化指标均有一定的差距。对照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修改后的《城市绿化条例》以及绿化事业的发展,本市现行条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建制镇绿化管理未纳入现行条例的适用范围,建制镇实际绿化指标普遍偏低;二是部分绿地规划指标的设置不够科学,部分防护绿地指标与国家规定不一致;三是城市绿地建设管理机制不够完善,城市绿地设计方案审批主体、施工资质等规定与国家规定不一致,推行立体绿化缺乏操作性;四是城市绿化收费名目较多,经费使用与预算法和其他有关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因此,全面修订条例十分必要。
二、修订草案的形成经过
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修订列入2017年立法计划,并明确为审议项目后,市城管局成立了法规起草小组,组织人员在前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城市绿化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究,多次组织召开专题座谈,书面征求了规划、住建、水利、国土资源和林业等相关部门以及城市绿化建设、养护单位代表的意见,并通过宁波城管网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经过反复研讨修改,形成修订草案于3月中旬上报市政府。
市法制办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查,3月中旬,将送审稿印发各地、各有关部门征求书面意见,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法制信息网全文发布,征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3月下旬,分别到慈溪市、象山县、鄞州区组织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当地有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代表的意见;4月上旬,组织召开由市级有关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后,形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及时印发各地、各有关部门征求书面意见;5月中旬,分别与城管局、规划局、住建委进行交流、沟通和协调,并共同向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法工委进行了汇报和研讨;5月下旬,市法制办组织了修订草案会审会,召集市城管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领导进行当面协调,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6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草案。
三、修订草案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
根据国家、省对城市绿化事业发展的相关规定和市委关于美丽宁波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市和区县(市)以及建制镇绿化水平的现实基础和发展前景,为加快建成国家级生态园林城市,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修订草案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市和县(市)城市、镇规划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等管理活动。同时针对城市建成区内一些特殊的绿化区域,本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野生动植物园、湿地、林地等绿化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关于职责分工方面,根据城市绿化在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中地位和作用,修订草案第三条规定,市和区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统筹推进国家级生态园林城市建设。第四条规定,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园林管理机构、镇政府负责本级城市绿化的具体管理工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管理、交通运输、水利、财政、公安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相关管理工作。
(二)关于城市绿化的规划管理
城市绿化建设直接关系土地资源的利用,且土地资源紧张与城市绿化指标要求高的矛盾十分突出。因此,修订草案将现行条例规划与建设一章,拆分为规划、建设两章。修订草案第二章,主要依据城乡规划法、《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2016年版国家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等,对条例部分绿化指标作了修订:(一)新增城市绿地控制线条款。第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划定城市绿地控制线。因城市建设需要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二)将国家级生态园林城市绿化强制性指标写入修订草案。第九条规定,市和县(市)城市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5%,绿地率不低于38%,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三)按照国家《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中的强制性标准修订了防护绿地宽度指标。降低了铁路两侧的防护绿地宽度指标;新增了新建传染病医院、易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危险品仓储用地周边的防护绿地宽度指标。(四)为有效落实各类建设用地绿地率,第十三条规定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按照绿地面积整体平衡原则,并在规划范围内统筹安排城市绿地。将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绿地率指标由20%调整为不超过20%;将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率分别下调了5个百分点,并明确高速公路匝道、城市高架出入口周边的绿化要求;取消了主要景观路段、泵站、垃圾中转站的绿地率指标;新增了广场用地的绿地率下限指标;明确改(扩)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可以降低5个百分点。(五)新增立体绿化建设指标。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通过立体绿化所形成的绿化面积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折算成绿地面积,并抵扣附属绿地指标,但抵扣的绿地面积不得超过附属绿地指标的40%。
(三)关于城市绿化的建设管理
城市绿地建设工程质量是城市绿化的重中之重。针对国务院取消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权和绿化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新情况,结合本市现行的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管理体制,修订草案第十八条至二十七条对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的组织实施、建设主体、工程设计、规划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临时绿化等各个环节作了具体规定:(一)各级住建部门、镇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年度城市绿地建设计划,并纳入年度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后组织实施,并明确各类城市绿地的建设主体。(二)进一步明确城市绿地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统筹海绵城市建设要求,遵循城市绿化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营造品牌效应,体现地方特色。强调公园绿地设计要求满足市民休闲、娱乐、健身和亲近自然的需要,强化区间道路街旁绿地建设。(三)新建、改(扩)建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的城市绿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城市绿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其中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所在地的市政公用、水利、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城市绿地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出具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五)城市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有关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相关资料档案报送所在地的园林管理机构。(六)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的权利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土地使用权、林木及绿化设施所有权等权属和其他法定事项登记。
(四)关于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
根据《物权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参照《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省政府正在制定的《浙江省古树名木管理办法》,以及《宁波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16号)的相关规定,修订草案删除了条例中有关城市树木所有权人、绿化建设经费、义务植树费和古树名木保护等条款,对条例“保护和管理”、“费用管理”两章作了合并处理。修订草案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至四十二条关于保护和管理的主要措施是:(一)按照城市绿地投资建设的主体和城市绿地的性质,明确了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并规定城市绿地及其设施和树木花草的养护管理经费由养护管理责任人承担。(二)明确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向社会公布,作为养护管理责任人的养护依据。(三)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居住区停车位改造、电梯加装等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简化审批手续。(四)经批准建设的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因立体绿化所依附的建(构)筑物改建、扩建、修缮等,确需临时拆除立体绿化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在改建、扩建、修缮完成后及时恢复立体绿化。(五)养护管理责任人砍伐、移植树木,应当报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对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修剪、移植,对无移植价值的可以砍伐。(六)明确市、县(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价格、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绿化用地地价和绿化成本,制定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收取的城市绿化补偿费全额上缴财政,纳入综合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城市绿化事业。
(五)关于法律责任
修订草案将条例第五章的章名由奖励和处罚修订为法律责任。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一)将条例有关表彰、奖励的内容调整到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中。(二)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设置了转致条款。(三)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九条按照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养护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以及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擅自拆除立体绿化、擅自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等行为设置了行政处罚责任。(四)第五十条对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设定了行政处分责任。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