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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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6-10-26 作者: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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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05年1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5年2月8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代表大会的议事活动,提高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代表大会的会议召集、举行和审议决定事项、立法、选举等,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在主席团的领导下,做好各项议案和报告的审议工作。
第五条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是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六条 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
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大会会议。
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七条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主任可召集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举行联席会议,商定代表大会会议的有关筹备工作。
第八条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由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的变动情况和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的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发布公告,并印发代表大会会议。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前,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本届代表大会当选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通过后发布公告,并印发代表大会会议。
第九条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应当举行会议,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的召开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决定会议列席人员名单;
(五)提出各代表团的召集人;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十条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常务委员会应当将会议召开时间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书面通知市人大代表。拟提请会议审议的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一般于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印发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常务委员会应当进行初步审议,并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印发市人大代表。
第十一条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织或委托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市人大代表进行工作视察,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为审议工作报告、提出议案等作好准备。
第十二条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大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第一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主持,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
代表团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代表团审议工作报告、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事项;
(三)向主席团汇报代表团对工作报告、会议议案和有关事项的审议意见;
(四)主持在代表团会议上的询问;
(五)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
(六)处理代表团的其他工作事项。
代表团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推选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
第十三条
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讨论、审议的主要事项:
(一)准备提请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的会议议程草案;
(二)准备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请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稿、地方性法规草案稿以及各项决议草案;
(四)选举的相关事项;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应当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选举代表大会本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以及关于会议其他事项的决定。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持。在预备会议举行前,由各代表团审议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其他事项。常务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表决。
预备会议选举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实行等额选举。
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设立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各若干人组成。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提请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主席团领导和组织代表大会会议的各项活动,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代表大会会议;
(二)领导代表大会各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决议草案;
(四)组织审议和通过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
(五)提出选举办法草案;
(六)依法提出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主持会议选举;
(八)审议和通过代表提出的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九)审议和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报告;
(十)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十一)发布公告;
(十二)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的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本次会议秘书长召集。主席团第一次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推选主席团若干人为常务主席;
(二)推选主席团若干人担任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三)决定代表大会会议日程;
(四)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五)决定市人大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六)决定主席团活动安排;
(七)决定表决议案的办法;
(八)决定其他需要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会议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三)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四)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有关工作报告和议案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对有关事项的审议意见,或就有关重大问题组织讨论,提出建议,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五)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讨论、决定有关事项,一般应召开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
第十八条
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在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会议的日常事务。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等若干人组成。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可设立若干工作机构。各工作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具体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会议的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市人大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当书面向常务委员会请假,并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依法终止。
会议期间因故缺席的,应当事先书面向代表团团长请假,并由代表团报经大会秘书长同意。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宁波海事法院院长,列席代表大会会议。本市选出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其他机关、团体负责人,重要企业负责人,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人员分别编入各代表团和代表小组参加会议活动。
列席人员可以在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上发言,但无表决权。
列席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会前应当书面向常务委员会请假,并经过批准。
第二十一条 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设公民旁听席。旁听事项按照《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公民旁听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定》执行。
常务委员会应当邀请在甬的宁波市荣誉市民参加会议开幕式。
第二十二条 代表大会会议开幕式进行现场直播。
会议根据需要,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
经大会秘书处同意,由新闻单位对会议进行及时、准确、充分的宣传报道。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三条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在代表大会会议议案截止时间内提出的议案,经代表议案处理协调小组研究,由大会秘书处向主席团提出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 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可以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与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一并处理。
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会议。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提请本次会议审议条件尚不成熟的,由主席团决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后进行审议,提出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以及是否列入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审议结果报告应当印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市人大代表提出的不属于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经代表议案处理协调小组研究,由主席团决定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市人大代表在议案截止时间后提出的议案,作为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
第二十五条 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有领衔人。
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附有法规草案或者立法要旨及其说明。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提供关于议案的说明等有关资料,并向全体会议作说明,然后由主席团提交各 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同时把议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可以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印发会议。
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经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行审议后作出决定,并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或者提请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再次审议。
第二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书面提出,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条 市人大代表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按照《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执行。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一条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宁波海事法院向会议书面报告工作。根据需要,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会议提供有关的专项报告及资料。
第三十二条 审议工作报告,可以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或代表小组会议进行。对工作报告中的重要内容或者代表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经主席团决定可以组织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主席团可以就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市人大代表进行专题审议。结合审议工作报告,主席团可以组织市人大代表进行视察。
第三十三条 代表团审议工作报告情况,由各代表团团长或者副团长向主席团汇报。专题审议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汇总后向主席团汇报。
第三十四条 根据审议意见,大会秘书处向主席团提出工作报告的修改建议和相应的决议草案稿。经主席团决定,由报告机关对工作报告进行修改,并将各项决议草案印发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五条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全市和市级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和报告、市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六条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全市和市级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相关细化报表等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和财经委员会进行审查。财经委员会审查时,可以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
结合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财经委员会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大会秘书处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和财经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决议草案稿、市级预算决议草案稿,经主席团决定印发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人选,市长、副市长的人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人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依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提名和选举。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依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提名和通过。
本市选举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提名和选举。
第三十八条 代表大会会议的选举办法,由主席团提出,印发各代表团审议,并由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在代表大会会议投票选举前,主席团应当组织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正式候选人与市人大代表见面。
第四十条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市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市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市选出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罢免案的审议和表决,依照《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罢免和辞职,经代表大会通过后,应当报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由本市选出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应当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三条 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市人大代表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有关问题作补充说明。受询问机关负责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并经询问人同意后,在确定的时间内书面答复。书面答复件应当由受询问机关负责人签署。
第四十四条
询问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多人联合提出。代表团要求有关机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的,应经代表团团长同意,以书面形式提前一日向大会秘书处提出,由大会秘书处协调有关机关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书面报告应当写明要求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的时间、对象和问题概要。
第四十五条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的范围:
(一)有关实施宪法、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
(二)有关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
(三)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方面的问题;
(四)有关重大失职和渎职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质询的事项。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六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在主席团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市人大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质询案的提出、答复情况书面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出质询案的市人大代表。
第四十七条 提出质询案的市人大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重新答复的要求,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提出质询案的市人大代表半数以上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经主席团决定,在代表大会闭会两个月内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出答复;提出质询案的市人大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根据答复的情况和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常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作出决定。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代表大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市人大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四十九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员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五十条 调查委员会在进行调查时,有关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提供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求调查委员会对资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五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二条 市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三条 市人大代表要求在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举行全体会议前向秘书处报名,并经秘书长同意。临时要求在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须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发言时间由大会执行主席确定。
第五十四条 市人大代表和列席人员在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重要发言,由秘书处负责整理成会议《简报》或《代表意见》,印发会议。
第五十五条 代表大会会议表决可以采用投票、按表决器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表决时,市人大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弃权。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十六条 市人大代表在审议中对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有重要不同意见的,经主席团提出,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代表大会下次会议表决。
第五十七条
工作报告和计划、预算报告在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未获得通过的,报告机关应当进行整改或调整,报告修改后由主席团再次提请代表大会会议表决,或者授权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审议情况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第五十八条 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和选举结果,由大会主席团公布。
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经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临时召开的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不适用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第六十条 本规则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负责解释,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